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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4號

發布于:2016-02-01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4號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工程項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是指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是指城市道路、橋涵和隧道(含城市規劃區內的穿山過江隧道、地鐵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過街通道)、軌道交通、公共交通、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綠化、照明、環境衛生、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四條 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鼓勵對房屋市政工程項目實行電子招標投標與電子合同備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應當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招標投標。


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七條 招標人具備國家規定的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招標;不具備國家規定的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招標或者委托招標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相關的文件進行備案。

  第八條 下列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采購與其相關的設備、材料等,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工程建設項目的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開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含電子文本)。

  第十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上發布,不得擅自縮小發布范圍。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公開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的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第十二條 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進行審查,經資格審查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無效。

  第十三條 鼓勵招標人對房屋市政工程項目采用施工總承包方式。

  第十四條 禁止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十五條 招標工程要求投標人同時具備多項資質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允許投標人采用聯合體的方式投標。對于投標人使用高于招標文件要求的企業資質等級和項目經理在評標中不予加分。

  第十六條 招標投標活動形成的紙質或者電子檔案,一式三套,由招標人、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分別存檔。

  第十七條 鼓勵建筑業企業爭創優質工程。

  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實行優質優先、優質優價。

  第十八條 投標人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委托人擔任,鼓勵授權委托人由項目負責人擔任。

  第十九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必須按照規定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現金、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以現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必須從投標人的基本賬戶轉出。以投標人基本賬戶以外的個人、投標人的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名義或者其他賬戶轉出的投標保證金無效。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非開標現場提出的開標異議,招標人或行政監督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應當組建評標委員會,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綜合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人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因個人健康等法定事由確需更換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房屋市政工程項目評標專家庫,并與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互通互聯,信息共享。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各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其他進行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由招標人在綜合評估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評標辦法中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質量安全成本價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被記錄有嚴重失信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八)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七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招標代理機構誠信評價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招標代理機構實施動態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項目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監督管理,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持和指導。

  采用電子招標投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應當建立招標投標電子檔案。電子檔案的內容、歸檔、保存及調閱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各級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保障平臺的建設、運行、安全與穩定,并負責建立網絡保障機制、應急預案和系統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屬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的;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的;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的;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投標的;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

  (七)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的;

  (八)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的;

  (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的;

  (十)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十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屬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的;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的;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的;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的;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的;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其他串通行為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禁止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弄虛作假投標。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屬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弄虛作假投標:

  (一)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質、資格證書投標的;

  (二)投標時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的;

  (三)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的;

  (四)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簡歷、勞動關系證明的;

  (五)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的;

  (六)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檢查或者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時,有權查閱和復制與其相關的文件、資料,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條 招標發包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訂立書面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合同送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的工程合同備案后,其規模標準、使用功能、結構形式、重大基礎處理等發生變更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符合招標文件相關規定的,發包人、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變更協議。發包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協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變更協議到原工程合同備案部門備案。

  (二)不符合招標文件相關規定的,原招標投標活動無效,應當重新招標。

  (三)發包人、承包人對變更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有爭議的,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訴。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申訴后,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經評審變更內容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經評審變更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按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投訴受理部門、受理電話,及時受理對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公示的中標候選人結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在收到異議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招標人不在規定時間內答復的或者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對答復有異議的,可就相關事宜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公示期自異議答復后延續計算。

  第四十條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投訴人不得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惡意串通,以投訴為名阻礙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四十一條 投訴人投訴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投訴書,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應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特殊情況無法告知的,保留記錄存檔;

  (二)依法規定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告知投訴人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三)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其他部門提出投訴;

  (四)屬于本部門處理的投訴,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正式受理,但投訴材料需要補充的,補充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辦理期限內。

  對正式受理的投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招標人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在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的,或者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違法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弄虛作假投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要求有關部門對依法應當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不招標,或者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實行邀請招標的;

  (二)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的名義規避招標的;

  (三)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并辦理招標事宜的;

  (四)影響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投標人資格的確定或者評標、中標結果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插手干預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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